更新時間:2008-09-24 22:00:01
記者∕作者:立報 胡慕情

湖山水庫違法動工,環保團體提起行政訴訟,告主管機關環保署失職、未勒令開發單位停工,昨天在行政高等法院開庭。但環保署與環保團體雙方認知仍有落差,審判長決議於10月22日再審。蠻野心足生態學會律師陳柏舟指出,湖山水庫於民國86年於專案小組中有條件通過後,逾3年未動工,加上民國89年發生921大地震,地質有重大改變。湖山水庫為國家重大開發案,理應針對地質問題做釐清。

規避環評搶先開工
但開發單位經濟部卻未提出任何說明,並以「91年1月30日行政院才核定同意開發」,規避逾3年應提出「環境現況差異分析」的規定、也未針對大壩斷面細部設計做說明,「以一隻怪手挖兩堆土」的做法,違法環評審查結論搶先開工,也規避環評法第16-1條規定。
因為湖山水庫的開發單位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皆為經濟部,當初經濟部為開發,在環評通過後,請行政院核發開發許可。但環保團體認為這於法無據,因此提出訴訟,要求環保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3條,撤銷或廢止湖山水庫當初通過的審查結論。

環署推辭責任說不通
但環保署在答辯過程中,並未針對環保團體認為環保署做為環境保護最高主管機關的立場,必須監督開發而造成破壞環境的實質違法問題進行釐清。環保署並指責環保團體「濫用」公民訴訟,先以當初提出訴訟的團體僅6個、而今多達10個,否決其中4個團體具代表性;也認為環保團體混淆公民訴訟與行政處分的定義。環保署表示,環保團體無權要求環保署撤銷或廢止原先的審查結論,且開發單位當時的結論為合法有效,環保署自然沒有疏於執行的問題。
但律師林三加認為,環保署當初讓開發單位有條件通過,所有的環境影響因素都在86年就通過,資料也在之後被引用,環保署推辭責任說不通。且環保署雖在民國93年進行環境監督,要求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,檢視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,「但報告審了4年沒有結論,開發單位卻繼續動工,日前還因開發裸露面積過大被罰」。
林三加說,環保署早就發現這些事,依環評法早就該勒令停工,不該讓環境調查影響報告書持續審查,否則環境早被破壞光。只是環保署依舊強調自己沒有失職,並說921地震後的影響應由開發單位自己負責,環署無權管轄,針對開發進度,也一直有開罰,絕無失職。由於兩方認知落差,審判長認為還需釐清,未下判決,決議10月22日再審。

文章出處:http://lihpao.shu.edu.tw/news/in_p1.php?art_id=24404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ylcle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