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報新聞   記者∕作者:胡慕情

世遺小檔案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,有識之士意識到戰爭、自然災害、環境災難等威脅著分佈世界各地的珍貴文化與自然遺產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(UNESCO)第17屆會議於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過著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》。世界遺產分為四大類 : 文化遺產、自然遺產,兼其文化及自然的綜合遺產,及口述和無形人類遺產。

指定世界遺產的目的是鼓勵各國簽定合作保育宣言,宣示並執行領土內的自然與文化遺產。透過國際合作方式,提供人才、專業知識、技術、法律保護等各方面的交流,確保遺產完整性。

1972年起,《世界遺產公約》為具有世界級之自然和文化遺產之辨識和保護的國際法律工具,實施的首要工作是辨識具有「傑出的全球性價值(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)」產物。

其十項「登錄基準」中,其中一至六項為「文化基準」,包括:「足以代表人類所發揮的創造天份之傑作」、「在某時期或某文化圈中,建築、技術、紀念碑類藝術等,足以表現人類價值之重要交流的傑作」、「可作為現存或已消失的文化傳統或文明之唯一的、或至少稀有的證據」、「足以說明人類歷史重要階段中,某種樣式之建築物、建築群、或景觀等之傑出範例」、「可以表現某些文化代表性之傳統聚落。

所有文化遺產在指定前須通過「原真性的檢驗(test of authenticity)」,並應受妥善立法或傳統方式保護。「原真性」是指「將原真性充分完備地傳承下去,但1994年在日本奈良古都舉行的會議中,決議原真性的檢驗不應侷限於設計、材料、工法、背景等四個面向。

自然遺產須通過「完整性的檢驗(test of integrity)」,意即當遺產地區內或周圍受到不當開發破壞而危及遺產本質,便損其完整性。如一條新公路將列名為世界自然遺產的國家公園一分為二,便嚴重危害遺產的完整性。

(資料來源/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)

文章出處:http://www.lihpao.com/news/in_p1.php?art_id=288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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