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時報 2009.02.02  馮建三

中時連續兩日推出長文,談台灣率世界之先,最早二詞連用而有的「文化創意產業」詞彙,這裡續貂一短篇。在西方,「文化」產業實為法蘭克福學派最早使用的culture industries(文化「工業」)的另一個翻譯,英國則率先使用creative industries,是為「創意」產業。台灣在二○○二年開始「挑戰二○○八」,其中十項國家重點發展計畫的第二項就是「文化創意產業」,次(二○○三)年並開始有《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》的出版。

若就推出政策的效率,以及相關材料編纂的速度來說,台灣政府的成就非凡。問題在於,普遍存在於各種(經濟)活動的文化及創意成分,不必然需要、不必然應該或不必然能夠「產業化」,如果產業化是指該項活動的產品,能夠吸引足夠數量的人自掏腰包使用或消費,並且滿足兩項條件:取之於使用者的這筆總費用(,可以再加上廣告收入...等等),能夠支撐足夠數量的人從事專職工作;同時,雇主可以從中獲取合理收益乃至暴利。

但是,政府認定的文化創意「產業」,能夠符合這個標準嗎?放眼天下,文化「產品」(或「服務」)的認定,可能以我國最寬,有十三項,南韓是四項。認定既寬,就不能精準,等於衍生兩類負面效應。

一是界定模糊,總加起來不等於整體,有些項目重疊,或許會嚴重膨脹產業規模?如十三項文創產業當中最大兩項,「廣播電視」在二○○六年的產值是一○○九億,廣告是一四一六億,但廣電收入不有很大部分來自廣告?第四大項出版業的六五六億,不也包含報紙與雜誌的收入大宗,也就是廣告嗎?

缺失之二是不能產業化的產品,被迫必須套在相同架構的法規或政策,以產業的標準相繩。根據我官方的文創產業,視覺藝術、音樂與表演藝術、文化展演業設施等三項服務或產品,根本無法「產業化」。反之,所有國家都必然通過政府支出給予相當部分的補助,惟即便補助,其從事人員的工作條件(包括「平均」所得)都不能說良好,而使用者的支出也高低懸殊,有些是完全由政府或非營利社團直接提供。如英國博物館至今仍以使用者不直接付費為原則,中國博物館去年開始逐步施行免門票...等,另有些則使用者還是得支付不能算少的費用,如我國兩廳院的票價。

與此有關,能夠產業化的項目,「剛好」都與傳媒有關,如南韓文化產業只有四種,無一不需通過傳媒展現:出版、廣播電視、電影(含動畫等),電腦及線上遊戲。雖然這些項目不一定需要或應該產業化,特別是廣播電視。但以台灣來說,很尷尬,卻是雙重失落。

我們希望這些產業茁壯,卻因廣電、出版與電影產業十多年來體質不良,加上政府似乎未曾根據深入調查研究,提出短中長程的政策規畫。於是,負負未曾得正,而是虛位以待,聽任國人對於傳媒內容的需求,有超過國際水平甚多的比例,由海外來源供應(特別是電影與電視劇),究竟這是消費的無我與國際化,或是消費的多重殖民化?

這個提問的答案因人而異,我們所能確定的有二。一是我們的政府豪邁有政策,在研究不足、昧於實力的背景下,立馬有了文創政策;二是政府不計前嫌而蕭規曹隨,六年文創無成,卻似乎沒有翻轉政策的影跡。

 (作者為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)

文章出處:http://tech.chinatimes.com/2007Cti/2007Cti-News/Inc/2007cti-news-Tech-inc/Tech-Content/0,4703,171703+112009020200091,00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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