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報新聞 記者∕作者:胡慕情
世遺小檔案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,有識之士意識到戰爭、自然災害、環境災難等威脅著分佈世界各地的珍貴文化與自然遺產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(UNESCO)第17屆會議於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過著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》。世界遺產分為四大類 : 文化遺產、自然遺產,兼其文化及自然的綜合遺產,及口述和無形人類遺產。
指定世界遺產的目的是鼓勵各國簽定合作保育宣言,宣示並執行領土內的自然與文化遺產。透過國際合作方式,提供人才、專業知識、技術、法律保護等各方面的交流,確保遺產完整性。
1972年起,《世界遺產公約》為具有世界級之自然和文化遺產之辨識和保護的國際法律工具,實施的首要工作是辨識具有「傑出的全球性價值(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)」產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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